为切实解决我省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问题,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有效缓解城镇“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黔党发〔2018〕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共同草拟了《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移交、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保障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中提出:“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再次提出:“城镇小区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省教育厅等七部门随即成立《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研究起草《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先后2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意见,并专门召开研讨会集体讨论修改文稿。文稿成熟后,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省律师协会和省房地产业协会意见,形成了送审稿,送审稿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益普惠原则,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二是合理布局原则,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三是同步推进原则,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是联动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是科学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建设与居住区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
二是用地要求。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土地出让时应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是建设要求。对配套幼儿园的选址、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
四是使用管理。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应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五是限定措施。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普惠不到位等情况提出了整改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及民政等部门职责,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依规建设管理。
(二)严格监督问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事宜列入年度督查计划,切实保障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