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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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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细化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8〕50号)中农村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处置利用的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管理,加快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年10月30日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团省委等七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二五”以来,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受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城镇集中安置、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优化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加上交通高速发展带来的便利条件,各地农村人口大量向中心城区、县镇流动和聚集,导致农村学龄人口不断减少,部分农村学校办学规模萎缩,逐步形成校园校舍资源闲置。根据各地摸排情况统计,全省现有区域人口流动变化及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后闲置学校(含教学点)5600余所,闲置校舍建筑面积280余万平方米。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大多由县级政府具体统筹处置,面对闲置校舍资产历史来源和产权复杂的状况,加之缺乏权威性的专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各地在处置过程中普通缺乏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谌贻琴省长、魏国楠副省长等省领导在省委办公厅调研信息第12期《全省农村校舍闲置情况突出 需尽快因地施策盘活资源》上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为加快推动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管理,有效盘活利用闲置校园校舍资源,5月15日魏国楠副省长组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团省委等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全省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有关事宜,提出省级层面要抓紧研究出台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意见,指导各地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合理、有序、科学、规范处置。

二、文件起草过程

文件的起草大体经过了五个阶段。

一是组织开展调研。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厅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省教育厅于2019年5月6日下发专门通知,组织各地教育部门全面摸底排查农村校园校舍闲置及处置利用情况,深入调研分析农村闲置校舍处置利用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原因,以及破解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路径。同时,5月15日魏国楠副省长主持召开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专题会后,省直相关部门书面提出了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意见建议。

二是着手文件起草。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书面提出的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措施、路径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草拟了《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并在厅内组织相关人员充分讨论修改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6月3日,形成了《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充分吸纳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反馈的有关意见建议。8月9日至8月22日,将《指导意见》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四是厅内集中审议。8月22日下午,省教育厅组织召开厅长办公会,厅班子成员、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指导意见》进行集中审议。

五是提交文件审查。9月12日,省司法厅对《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最终形成《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市(州)人民政府扎实组织市(州)直相关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认真研究论证。从征求意见和审议情况看,各方面一致认为,《指导意见》着眼于解决我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规范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了处置原则、程序、方式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处置利用的办法和路径符合实际,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出台意见时机成熟,可操作性强,必将指导各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

三、文本框架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处置范围,界定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畴。指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中小学校因学龄人口流动造成生源流失或在布局调整中已撤并停办的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部分为处置原则,主要简述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遵循“以县为主、科学规划,教育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程序、依法处置,尊重史实、保护权益”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是以县为主,科学规划。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区域教育布局优化、村庄规划,在全面摸底、充分调研、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做好处置利用规划。

二是教育优先,合理利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应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及农村公益性事业需要,再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寻求最合理的处置利用方式,力求处置效益最大化。

三是严格程序,依法处置。根据相关规定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四是尊重史实,保护权益。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充分尊重其意愿,争取其理解支持。

第三部分为处置程序,提出首先是全面排查、核准登记,其次是明晰产权、完善手续,最后是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操作步骤。

第四部分为处置方式,明确了拆除、优先保障教育需要、划转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置换、出租、综合开发利用等处置措施和路径。

一是拆除。对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和在地质灾害区、采空区、规划红线保护区内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按程序立即拆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建筑质量差、鉴定为危房的或无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充分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按程序拆除,彻底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二是优先保障教育需要。充分考虑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可能带来的农村人口及教育布局的变化和需求,紧扣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根据闲置学校地理位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况,科学合理调整恢复办学或用于改造乡村公办幼儿园等,优先满足本地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农村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园入学。

三是划转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其使用特点和需要,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按照法定程序划转用于乡村文化场所、卫生室、养老院、学农基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是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对已不适合用于教育事业但有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进行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盘活闲置校舍及其用地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是综合开发利用。闲置校园属国有建设用地且位于城镇规划范围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闲置校园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

六是其他处置方式。鼓励各县(市、区、特区)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不下移问题、不留下遗患,确保闲置校园校舍资源有效盘活利用。

第五部分为保障实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单位职责、依法确权处置、落实优惠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备案督查等六个方面提出要求,为做好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相关文件: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