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省教育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政策做全面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作出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大决策。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为2016年11月7日(即《决定》公布之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处置方式指明了方向,主要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是《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四是北京、上海、湖北、天津、云南、江苏、广西等省(市)均出台了具体的分类登记办法。因此,我们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参照相关省(市)做法,起草了《贵州省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及补偿奖励等重要问题。
二、《办法》出台依据
起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修法精神,主要依据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办法》出台过程
《办法》起草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认真开展调研。2020年,通过贵州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重大课题,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报告整理、分析了部分省份经验做法,特别是北京、上海、湖北、天津、云南、江苏6个省(区、市)的补偿与奖励计算方式,为起草《办法》提供了参照。二是组织文件起草。在认真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省(区、市)做法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起草了《办法》。文件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会的形式,听取了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意见,力争使《办法》更适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办法》起草完成后,分别征求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等单位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相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民办高校意见。此外,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四、《办法》主要内容
文件共6部分、23条。分别为:总则、变更条件和程序、财务清算和处置、依法支持和规范、补偿和奖励、附则等。
主要内容和明确的问题:一是实施变更登记应坚持的工作原则;二是变更条件,明确不予变更登记的八种清形和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五种情形;三是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决议变更、财务清算、缴纳税费、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营利性法人设立登记、办理资产过户、办理原法人注销登记等八个步骤。四是财产清算和处置,明确清算主体、分类明确财产权属和处置的原则等;五是补偿和奖励,明确补偿或奖励的条件、补偿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