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教育厅 所属领域: 教育
发文字号: 黔教发〔2020〕80号 成文日期: 2020-12-2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0-12-29 15:00
废止日期: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QFGD-2020-16012

黔教发〔2020〕80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9日

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财政教育资金逐年增加,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部分地区、学校在管理和使用财政教育资金时,仍然存在责任缺失、挤占挪用、纪律松懈、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挤占挪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财政教育资金支出责任,全面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优先保障各级各类教育投入。进一步建立完善教育财务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全省财政教育资金预算足、安排准、拨付快、使用效益高。

二、责任分工

(一)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地落实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牵头开展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检查。负责教育部门中央、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及日常监管,督促各地落实教育支出责任。开展各项财政教育资金专项检查,以绩效为导向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学校管好用好资金。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财政教育投入等政策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督促指导各地执行各项教师工资政策。负责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比较调查的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负责人社部门安排的中央、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及日常监管,开展有关专项资金检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地方教育支出和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主体责任,及时将上级财政教育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分配或拨付给教育部门和学校使用。负责按照教育事权划分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出现挤占挪用财政教育资金问题。负责调整优化财政教育资金支出,优先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要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的体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按要求落实区域内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类财政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二)规范资金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落实资金管理责任,确保教育资金规范安全。要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新政策新要求,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度体系,确保资金管理有标可对、有责可定、有章可循。要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加强各级教育资金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内控防范机制,实行“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坚决杜绝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财政教育资金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财务信息建设,通过信息化、大数据手段优化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三)深化绩效评价。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教育系统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事中”监控纠偏纠错,建立预算部门日常监控绩效运行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深化“事后”绩效评价,推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政策调整相衔接,强化绩效管理刚性约束,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保障教师待遇。预算安排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建立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调查比较、联动调整、经费投入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从2020年度起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在中小学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面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教师的倾斜力度。严格落实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特岗教师在聘任期内比照学校编制内教师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加强对重点县、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年度财政教育资金检查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安排挂钩,对出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地方和学校,在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扣减,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到位及时、效益发挥较好的地方和学校,在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增加。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本意见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政府要出台财政教育资金保障制度,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具体事项、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财政教育资金保障制度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强重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对额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资金要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

(三)增强工作合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年度财政教育资金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追责问责。对工作推进敷衍、问题整改不力、资金保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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