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贵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现将《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5〕2号)精神,结合贵州区域产业特色,聚焦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服务“六大产业集群”和“三大特色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业兼职教师是指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实施范围为全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坚持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请、协议管理原则,每年开展一次选聘工作。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对贵州省重点发展领域和急需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产业兼职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贵州省急需学科专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作为产业兼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选聘:

(一)省级以上知名专业协会/委员会成员、贵州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工程人才、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人才、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期内省管专家、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二)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三)在贵州省重点发展领域和急需产业相关领域做出重要贡献者;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有杰出贡献者。

(四)与高校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或产学研协同创新中有合作基础,且有突出贡献者。

(五)贵州省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贵州省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各高校应坚持“四个面向”,参照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需求,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主要包括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对现实表现整体把关后,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高校按照聘请条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入选者,由省教育厅商省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反馈拟聘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申请人选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聘用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用岗位等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产业兼职教师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告知相关高校,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工作投入,产业兼职教师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高校确定产业兼职教师后,向入选者颁发聘书。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其所在单位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与工作任务等。高校应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聘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产业兼职教师职责:

(一)落实“双导师”培养制度。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资源开发、实践课程教学等,与高校教师明确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指导学生。产业兼职教师重点负责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以传授生产实践技能为主,为学生赴生产经营一线开展实习实践创造条件。其中部分理论水平较高的产业兼职教师经与高校协商一致,可参与学生的课程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工作。

(二)落实“双阶段”培养模式。本科生与研究生均须实行“双阶段”培养:第一阶段以高校为主,完成公共课程及专业课程学习,部分专业课程由产业兼职教师授课,并鼓励将部分实践课程主课堂设置于企业,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第二阶段主要进入企业,开展与生产一线紧密衔接的专业实践和联合培养活动。

(三)积极推进高校学科专业建设。与高校联合开展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研究、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等,提升高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引入产业合作资源,有效对接行业、企业与兼职高校,积极推动校企在协同育人、协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突破性成果。设有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可充分依托现代产业学院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开发校企合作课程,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聚焦区域经济特色服务产业发展,积极推进产学研服务平台建设,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

第十二条 高校职责:

(一)负责产业兼职教师日常管理。制订本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明确专人负责产业兼职教师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领域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

(二)保障产业兼职教师工作条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按照双向平等自愿的原则为产业兼职教师合理分配学生名额,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学生在企业实践及联合培养期间,安全由企业、学校、产业兼职教师和学生本人共同负责),确保产业兼职教师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校企合作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三)开展产业兼职教师培训。聘用高校应将产业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提高产业兼职教师政治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产业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有教育教学经验或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学生管理等方面内容,培训由聘请学校自主开展,产业兼职教师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建立产业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所在单位。

(五)强化协同联动。强化与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协作交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倡导学位论文选题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等瞄准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开展研究攻关。相关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六)加强人才支持。发挥产业兼职教师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到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践、工作就业。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把关。为产业兼职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支持服务。依据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和技术需求,选派优秀教师以承担专项工作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职责:

(一)支持产业兼职教师选聘。主动推荐行业专家申报产业兼职教师,把关所在单位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师德师风情况和业务素质,鼓励优秀人选积极申报。

(二)支持产业兼职教师开展工作。为产业兼职教师带领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和实习实操提供条件。

(三)支持学生实习实践。为合作高校学生在实习实践期间的学习与生活提供必要支持,妥善安排或协助解决学生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积极为学生提供适配其发展阶段的实践岗位并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同时,主动吸引合作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促进人才培养与用人需求的有效对接。

(四)鼓励深度合作。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为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持。

(五)强化管理激励。支持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评,将产业兼职教师在高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落实产业兼职教师待遇保障。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院士到高校兼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鼓励高校给予产业兼职教师有吸引力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一)带领学生到所在企业开展实践教学,年度考评合格的,按照每个产业兼职教师每年不超过2万元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按1:1比例分担。

(二)评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并向所在企业授牌成立省级产业兼职教师工作室。

(三)支持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兼职教师的产学研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鼓励高校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产业兼职教师专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产业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兼职教师支持其担任高校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

第十六条 评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给予宣传推广,对特别优秀的产业兼职教师,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层次贵州省“优才卡”,享受相应的联系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产业兼职教师与聘任高校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和研发载体,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八条 在现有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申报中,对推动产教融合贡献显著、协同育人成效显著、联合攻关成果突出的高校及有关单位予以倾斜支持。对产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高校,在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时给予支持。


第六章 考评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产业兼职教师实行年度考评和期满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高校组织开展,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等,年度考评在每年年底进行,期满考评在聘期结束时进行。期满考评的考核结果可替代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产业兼职教师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由聘任高校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后一年考核仍不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定后,予以解聘。对连续2年度考评履责不到位或考评结果不理想的高校,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期满考评优秀的,经所在高校和产业兼职教师本人同意,可直接续聘。

第二十二条 产业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第二十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协商解除聘任合同: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的。

(二)因工作单位更换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其他影响产业兼职教师工作开展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制定的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止,届时根据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和工作需要优化调整。


政策解读:《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贵州省教育厅 承办: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黔ICP备0900640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092

贵公网安备 52011502000359号

  • 中国教育督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