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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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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求,省教育厅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政策要求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工作需求

目前,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主要依据是2018年印发的《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黔学位办〔2018〕37号),该文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当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国家标准和现实要求。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新要求,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二、起草及修改过程

根据《学位法》《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我厅组织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等高校相关专家进行交流调研,系统梳理了我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权及授予情况基本现状,在此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改革精神,研究起草了《贵州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草拟稿)》,并以省教育厅办公室名义向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征求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并经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授予条件、申请与授予、质量保障和附则五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包含《办法》第一至第五条,明确实施依据、授予对象、授予程序、授予时间限制和管理单位等。

第二章,授予条件。只含第六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需满足三个条件,即素质要求,知识能力要求和学位英语测试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授予。包含第七条和第八条。提出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四章,质量保障。包含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提出学士学位质量保障机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或者撤销学士学位的具体情形,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处理后果,明确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附则。包含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要求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备案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时间。